芦荟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发布日期:2019-09-21 07:32:16

      芦荟是芦荟属中少数可食用的物种之一,其制品被广泛应用于食品、美容、保健、医药等领域。但芦荟也具有一定毒性,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普通人每日食用库拉索芦荟凝胶不宜超过30克。对芦荟的过敏反应包括皮肤红肿、粗糙等现象,轻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重者可引起急性肾炎。伴随着中国国力日益增强,民众们的消费能力也日渐增长,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因此,面对这个供不应求额的大市场,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品牌的使用从商标注册开始。在注册商标前,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商品的商标类别了。那么,芦荟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芦荟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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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品商标分类百科查询我们得知,在45类商标分类中,芦荟属于第31类,


第31类,该类别主要包括没有经过任何为了食用目的处理的田地产物和海产品,活动物和植物,以及动物饲料。


  【3101】 - 未加工的林业产品


  【3102】 - 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不包括蔬菜,种子)


  【3103】 - 花卉,园艺产品,草木植物(芦荟(植物)310148)


  【3104】 - 活动物


  【3105】 - 未加工的水果及千果


  【3106】 - 新鲜蔬菜


  【3107】 - 种子


  【3108】 - 动物饲料


  【3109】 - 麦芽


  【3110】 - 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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