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胜诉,索赔1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7 22:47:47     标签: 商标侵权案

酒鬼酒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胜诉,索赔10万元


原告酒鬼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与被告温和酒业、山东温和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和营销公司”)、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和股份公司”)产生商标权纠纷一案。


此案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几天前已审理完毕。温和酒业等三家公司赔偿100000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7697961号、15478656号的专有权。


酒鬼酒声称公司是注册商标7697961号和15478656号的独家所有人,“内部参考”和“保密等级”的品牌是酒鬼酒的创意。酒鬼酒一直以来都是在超高端品牌酒中使用“内参”和“密级”商标,并采用独特设计的瓶型。


在糖酒会上,这温和营销公司展示了所涉及的商品。该产品标有“密级”,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同时,产品所用瓶子的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与15478656立体商标基本相同或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在被告的温和营销公司对有关产品进行了公证。三被告关系密切,有主观恶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温和营销公司辩称,被告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与原告的“密级”商标有显著不同,不会混淆或误用商品来源,也不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2017)莱西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中所保全的证据均为样品,打样2件,未进行市场推广,也没有向任何经销商销售;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温和营销公司同意被告温和酒业的答复。被告温和股份公司没有回复或提交证据。


庭审过程中,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本案中,被侵权产品的包装和瓶子上以及瓶子本身上的‘密级’字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识别商品来源和构成商标使用方面发挥作用。虽然被告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了“羵羊”和图形商标,但不能推翻坚持原告商标的意图,容易造成混淆。”基于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个案例,我们很无奈。”12日下午,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肖竹青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道,“但不管如何,(此事)对我们影响不大。至于后续会不会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公司还需和委托代理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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