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剑”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失败,原因竟是这样?

发布日期:2019-09-24 14:37:22     标签: 商标无效


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审理结束了原告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商标案件行政争议宣告无效的请求。本次案件就跟有着渊源流长的历史的龙泉剑有关。


唐人刀剑公司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维持“龙泉宝剑及图”商标在商品上的有效的裁定,将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他们认为:“龙渊剑”由春秋时期和战国时代铸剑大师欧冶子所铸造的,是古代四个最著名的古刀之一,唐代以避免高祖李渊讳禁忌,更名为“龙泉剑”,后来就成为了该宝剑的代名词,即通用名称。此外,“龙泉宝剑”是指经过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剑,与产品来源无关,不是商标。因此,争议中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诉讼裁决,并命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


“龙泉剑”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失败,原因竟是这样?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之后,面对质疑“龙泉宝剑”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名称或是否能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作为参考在龙泉剑大宗商品领域,第一个判断确定“龙泉宝剑”不构成对剑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这此判决持同样的观点。此外,法院认为,“龙泉剑”作为龙泉地区特殊锻造工艺制作的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此,仅从“龙泉宝剑”一词中使用的产品如“民族体育器械(刀、剑)”,争议中的商标确实可能缺乏显著的特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龙泉剑的汉字外,还有龙和剑的图形,整体元素可以阅读和识别,特别是“弹弓(体育用品)、飞盘、玩具”等商品的获准使用,不缺乏明显的特征。特别是考虑到“龙泉宝剑”商标与“龙泉宝剑厂”的特殊历史关系,“龙泉宝剑厂”的前身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专门使用“龙泉宝剑”这个名称。1979年,“龙泉牌”商标就宝剑商品上注册,“龙泉宝剑”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龙泉宝建厂及其前身本着诚信的原则注册使用“龙泉宝剑”商标。改革开放以来,龙泉地区先后出现了其他集体或个人剑术生产企业。然而,龙泉宝建工厂及其前身积极保护他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进一步保证了“龙泉宝剑”商标的优先使用权。所有这些使商标之间的紧密联系“龙泉宝剑”和龙泉珍惜剑工厂,这加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龙泉珍惜剑”的商标,也增加了争议商标的意义使用批准的商品的显著性。


所以,该公司诉求的“龙泉剑”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后法院判决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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