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个相似的“杏花图案”起商标纠纷 打了近10年官司

发布日期:2019-09-28 10:50:01     标签: 图形商标   图案商标

  两个相似的“杏花图案”商标注册,一方拥有皮带扣的商标权,另一方拥有皮带的商标权。这让消费者在选购时带来困惑,也让两家公司为此争战十年。


  国内皮具五金界知名的佛山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与拥有国际知名服装品牌“梦特娇”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特娇”),因“杏花及图案”商标争夺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事情缘于2004年商评委撤销梦特娇的“杏花及图案”商标在皮带等类别的注册,对此梦特娇不服,上告商评委,在北京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失败后,最近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对商评委的商标审核程序进行再审查。


  “我们公司1975年就开始使用 杏花及图案 商标,1985年注册了商标,1990年我国商标法出台并改告,我们的 杏花及图案 商标获得核准在第26类商品即 裤带扣、皮包扣、鞋花扣、女装裙扣 商品上使用。”该公司比法国梦特娇更早在中国使用“杏花及图案”。

  

  该人士并拿出商标注册证、《南海市南庄镇志》以及1990年时的媒体宣传资料向记者证实,该公司一早拥有并使用“杏花及图案”在皮带扣、皮具扣等产品上。

  

  2001年,佛山名仕公司欲将业务板块从皮具扣、皮带扣向皮带、皮具领域延伸发展,名仕公司负责人伦仲铭就“杏花及图案”商标欲向国家商标部门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时,才发现法国服装知名品牌梦特娇已在中国第25类商品即皮带、服饰类别注册了近似“杏花及图案”的商标,故伦仲铭的申请被拒绝。


  2004年,名仕公司负责人伦仲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认为其“杏花牌”商标注册在先,要求撤销梦特娇皮带类产品的注册商标。2009年商评委作出争议裁定,同意了佛山名仕的撤销请求。


  对此结果,梦特娇不服。先是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佛山名仕成为第三人。2010年6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梦特娇仍不服,继续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判决结果仍为“维持原判”。


  一家是国际知名服装企业,一家是佛山当地知名民营企业。两家实力悬殊的企业,打了近十年官司,有人质疑佛山名仕公司借打官司“傍名牌”。

  

  梦特娇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波表示,梦特娇的花形商标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在马德里进行注册,1985年之前便在中国“鞋帽类”产品上获得注册。“以前名仕的商标和梦特娇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其在2000年左右重新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像梦特娇。”该人士指出,彼时正是梦特娇发展最快的时候,名仕有“傍大款”的嫌疑。

  

  对此,佛山名仕伦仲铭表示:“上世纪90年代,我们的产品就已经很出名了,也注册了杏花牌商标,当时还没有名气的梦特娇进入中国,注册了跟我们外形相似的花朵商标,充分说明我们不是傍名牌。”

  

  该公司指责,梦特娇在上世纪90年代在国内采取与名仕花朵图案相似的商标,明显是在搭名仕公司当时知名度的快车,并采取这种不正当行为在国内取得成功。


因两个相似的“杏花图案”起商标纠纷 打了近10年官司


双方争执的焦点:皮带与皮带扣是否为类似商品


  根据我国当前商标所属商品分类,第25类商品为“皮带(服饰)”,第26类商品为“裤带扣、女装裙扣、皮包扣、鞋花扣”,目前佛山名仕的“杏花及图案”商标拥有第26类商品的商标权,而梦特娇的相似商标拥有第25类商品的商标权。

  

  梦特娇认为,其所注册的商标,属于25类的“花图形”商标注册。而佛山名仕花形图案属于26类商品,两者商标所属类型不同,不构成侵权。

  

  佛山名仕代理律师则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皮带与皮带扣两者虽然是成品与配件的关系,但它们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开。一条皮带,它的商标往往打在皮带扣上,比如LV皮带,其皮带扣必然是打上LV商标。

  

  据悉,10年间,名仕的裤带扣(也称皮带扣)的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压,伦仲铭认为这与梦特娇品牌皮带冲击市场有关。“因梦特娇在皮带商品上注册了与我们近似的商标,导致我们不敢也不能生产销售 杏花 牌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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