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余并处罚金15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6 07:16:46

经最高法批准,省高院、长沙中院同意,天心区法院开始受理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自今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近日,湖北荆州人雷某成为天心区法院首例跨区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余并处罚金1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芙蓉区某制假窝点,采取将低价位白酒灌装至“五粮液”“茅台”“水井坊”“剑南春”“国窖”“海之蓝”等白酒酒瓶中,再封口、贴标,重新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9起,销售金额共计34050元。在其制假窝点查扣十余种品牌白酒170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货值约24万元。


法院当庭宣判,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金额25万余元。他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被告人雷某系初犯,他能如实供认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追缴雷某的违法所得34050元,并没收扣押的雷某用于犯罪的财物。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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