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章对注册商标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9-27 12:37:37     标签: 商标续展   新商标法修订

《商标法》第四章对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对商标的使用年限、商标续展、商标注册的变更,乃至商标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规定。以及商标注册人许可证的规定。《商标法》第四章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章对注册商标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续展手续的。d.可以延长六个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公告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转让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对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商标使用许可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是关于商标注册和续展的需要,以及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等相关事项,如果您需要办理这些商标注册和变更,您可以向名品商标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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